《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消防電源及應急疏散照明系統;
3、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
5、防火門、防火卷簾系統
6、防排煙、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7、氣體滅火系統;
8、干粉滅火系統;
9、泡沫滅火系統;
10、消防炮滅火系統
11、火災警報和應急廣播系統
12、消防電話系統
13、消防電梯系統
14、消防供電系統